為貫徹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》,,嚴格**機動車污染,,全面實施《輕型汽車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(**五階段)》(GB18352.5-2013)和《車用壓燃式,、氣體燃料點燃式發(fā)動機與汽車排氣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(**Ⅲ,、Ⅳ,、Ⅴ階段)》(GB17691-2005)中第五階段排放標準(以下簡稱國五標準)要求,,經(jīng)國務院同意,,現(xiàn)就有關事宜公告如下:
一,、根據(jù)油品升級進程,,分區(qū)域?qū)嵤C動車國五標準
(一)東部11省市(北京市,、天津市,、河北省、遼寧省,、上海市,、江蘇省、浙江省,、福建省,、山東省、廣東省和海南省) 自2016年4月1日起,,所有進口,、銷售和注冊登記的輕型汽油車、輕型柴油客車,、重型柴油車(僅公交,、環(huán)衛(wèi)、郵政用途),,須符合國五標準要求,。
(二)全國自2017年1月1日起,,所有制造,、進口、銷售和注冊登記的輕型汽油車,、重型柴油車(客車和公交,、環(huán)衛(wèi)、郵政用途),,須符合國五標準要求,。
(三)全國自2017年7月1日起,,所有制造,、進口、銷售和注冊登記的重型柴油車,,須符合國五標準要求,。
(四)全國自2018年1月1日起,,所有制造,、進口、銷售和注冊登記的輕型柴油車,,須符合國五標準要求,。
二、汽車生產(chǎn),、進口企業(yè)作為環(huán)保生產(chǎn)一致性管理的責任主體,,應按新修訂的《大氣污染防治法》和有關規(guī)定,向社會公布其生產(chǎn),、進口機動車車型的排放檢驗信息和污染**技術信息,,檢驗合格方可出廠銷售,確保實際生產(chǎn),、銷售的車輛達到排放標準要求,。
三,、環(huán)境保護部會同有關部門依法開展機動車環(huán)保達標監(jiān)督檢查,對新生產(chǎn),、銷售不符合排放標準要求車輛的,,嚴格依法處罰;并積極配合有關部門加強車用燃油管理,,推動油品升級,,確保燃油質(zhì)量。
本公告自發(fā)布之日起實施,。